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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08:33:20
(2)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必须依法披露,作为地方政府,市长在获得信息和授权后才能披露。
但无论怎样,令人可喜的始终是思维的进阶:学人们不再沉迷于那些急就章式的研究中,也愿意进行更加富有挑战性和艰深的思考和知识作业,这必将导向中国法学学科在大历史框架中的良性发展与理性回归。上述通达于理论法与部门法的元理论取向回归,或许源于相关学术运动的感召力,又或许是法学知识共同体臻于成熟的自为表现。
虽然从大的路向上判断,这种努力无法为中国原本法学知识的建构作出核心贡献,但能够对那些漫无目的的功利性议论起到阻却作用,继而接引至中国法学研究的整体性提升与理性回归。要客观认识法哲学、法政治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律与文学等关于法学的研究(study about law)的价值,并以此巩固持守作为法学的研究(study of law)的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这才是法学学者的立身之本、法学学科的未来发展之道! 进入 舒国滢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学研究 交叉法学 。不过,当中自然存在值得鼓励的元素和片段。元理论领域的研究回归 近年来,不少学者(特别是青年学者)开始关注法学的元理论领域的研究。涉及的脉向大致包括社会事实层面的新兴权利回顾与描述、新兴权利的正当性证成、新兴权利实证化的正当性证成、新兴权利的谱系勾勒与制度安排等。
而总是转圜、受惑于各种具有审美吸引力的表象或他者之中,停不下脚步、抽不出身法,最终可能溺死其中。我们能够从中观察到那些有助于法学知识成长的可喜因素,却也不得不直面教义学在法学知识总论中的缺憾。现在的问题是,就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这个命题来讲,谁去创新、怎样创新、在哪些重大节点上去创新,仅仅是机制方面的问题吗?有没有体制方面的问题,等等,无论《决定》,还是已有论述,基本还都停留在较抽象的原则层面,要么干脆没有涉及。
的确,法律硕士教指委自1995年成立时其,就由高校教师和法律实务主管部门共同构成,包括了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公安部等部门的实务专家,这也是我国目前唯一的有法律实务部门人员参与的一个法律教育业务指导机构,而且法律硕士教指委秘书处也设在司法部。在《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一文中,教育部袁贵仁部长对我国目前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和管理模式做出如下概括和描述: 经过30多年的探索实践,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学位教育为主体、其他教育为补充,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进修相互衔接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为法治领域输送了数以百万计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其中最大的干扰,就是所谓高等教育的主流或主体的思维方式支配决策的问题。关于强化相关配套政策,涉及了人事制度改革、在职培训和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加强对口支援和平衡教育资源分局等方面。
其共同的素质和职业要求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2008年前后在确定了我国学位授权点布局任务基本完成之后开始进行改革,核心是教育部继续对博士学位授权(包括授权单位和授权学科专业两者)实行严格的限额审批。
除此之外,张文显教授分析了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不适应、很不符合问题,在他看来,最大的不足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育的薄弱,致使西方法治理论一度在教材和教学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没有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和理论自觉,对西方法治模式和法治理论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和危害认识不足。颇有教育、司法两大部门交叉管理法律人才培养之意,但教指委在培养法律人才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张文显教授提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六项措施:一是全方位占领,二是建设三个体系,三是深入实施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四是大力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五是深化高等法学教育体系和管理体制改革,六是切实抓好法学教师队伍建设。(第四部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设在教育部。可以预计,这些论断和阐释,将会影响甚至主导新一轮法学教育改革,成为有关部门和法学院校规划下一步工作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实际上,无论改革之前还是之后,我国的学位授权审批,从来不是合格审批,都是严格的限额审批。《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等三个文件,从深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到正式发布经过了将近半年的时间。
8、政法队伍 这个概念最为我们所熟悉,是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相关的还有政法部门、政法院校、政法研究等等,广义上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以及民政、国安等部门的人员,往往与法学教育研究部门相对称的实践部门。他指出,实事求是地说,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很不适应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要,束缚着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
改革哪有不触动现有职能、权限、利益的?需要触动的就要敢于触动,各方面都要服从大局。(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这里所指的法律顾问队伍,是由政府法制机构人员、相关专家和律师三部分人员组成的。教育部门对此并不了解,在实施宏观统筹管理过程中无法做出针对性判断。如果心中只有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拘泥于部门权限和利益,甚至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讨价还价,必然是磕磕绊绊、难有作为。此外,还应看到的是,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另一个主体——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教育部成立的法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目前仍纯由高校法学教师构成。4、法律顾问队伍 《决定》指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机制一般指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及其相互关系。
只要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有利于维护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不管遇到什么阻力和干扰,都要坚定不移向前推进,决不能避重就轻、拣易怕难、互相推诿、久拖不决。袁贵仁对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分析,涉及法治人才培养管理的四个机构,即教育部门、司法部门、教育行业协会和法学院,其职能分工分别是宏观管理、行业指导、自律管理、自主管理,并称之为四位一体。
也没有哪一个国家像我国这样,法律实务部门长期游离于法律人才培养活动之外。可见,法治专门队伍这个概念的内涵十分丰富。
关于增强多方协作合力,提出了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构成单位的多元化制度设计。按此,2002年确立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将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可见,这个概念的使用的意义不容忽视。
与此同时,初步形成了教育部门宏观管理、司法部门行业指导、教育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法学院自主管理‘四位一体的管理体系,既有以法学理论传授为主的法学学术教育,又有具备行业特点的法学专业学位教育,还有贯穿于法律职业生涯的继续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1950年代初期在整合全国法学教育资源基础上,按照全国大区均衡布局的思路创办的政法人才培养基地,示范性、引领性和辐射性极强,曾经隶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政法部门领导,她们继承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政法教育的优良传统,为新中国政权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做出过重要贡献,是为国家培养法治人才的宝贵资源,是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我国的学位授权管理制度极其复杂,因为涉及不同层次人才的培养和高校身份和办学利益而显得极为重要。此外,还存在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国家急需的具有国际意识、国际视野、国际法律实务技能的高端法律人才奇缺等问题。
袁贵仁指出了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三个关键环节,即思想政治建设首位、重点建设三个体系(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培养优秀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以及增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三个条件保障,即教师是创新机制的核心,增强法治人才培养多方协作合力,强化法治人才培养的政策配套。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其中律师又区分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等。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2000年高教体制改革时,普通高等法学院校几乎全部脱离了法治实践部门的管理,这是导致最近十多年来法学专业教育规模失控、结构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决定》还特别提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和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这两个概念,这是相对一般或普通的法治工作队伍而言在特殊环境或条件从事法治工作的专门队伍。
限额的标准由教育部独断,决策依据不透明,具有高度集权和专制色彩,评价审查的标准对于某些单科类高校(主要是除财经类以外的文科类高校)极为不利。一个地区是否需要、需要多少法科的博士、硕士或者本科人才,并不取决于行业、部门或市场,也不是学校,而是教育主管部门的决定。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像我国这样,由教育部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给予如此彻底的管控。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那么我国目前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现状如何?都存在哪些问题? 首先看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评价。然而对于这四部门间的关系及其定位是否符合法治人才培养的规律和特点,还有很大的探讨余地。
关于法律人才培养活动的管理,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基本是由司法机关领导和管理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目前存在的突出矛盾,一是学位授权点总量与地区、高校需求之间的矛盾,全国目前435个博士单位,一级博士点2933个,专业博士点108个。这中间不同部门对文件关键字眼的斟酌推敲,显示了部门权力和利益分配问题的重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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